商洛日报讯(朋红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国务院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十二五”以来的重大税制改革措施之一。自8月1日试点启动以来,市国税局将实施“营改增”试点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该局在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中,积极稳妥的完成了与地税部门的纳税人数据移交,做好试点纳税人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核查,及时升级和维护各应用系统,加强发票管理,制定办税服务应急预案,确保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稳步运行,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推动了商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据统计分析,截至10月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入库增值税720万元,各类型纳税人共计享受政策性少缴税款794.5万元。
“营改增”运行以来,总体上达到了减轻企业税负的预期目的和效应。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直接下降,试点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征收率同为3%,但增值税为价外税,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据测算,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因税负下降直接减税分别为4.7万元和103万元。试点后一般纳税人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除了原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税收负担,据测算,试点一般纳税人自身少纳税13万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接收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缴税款673.9万元。以商洛某电视产业公司为例,该企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8至10月销售收入221.1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因可抵扣进项税额10.6万元,其实际缴纳增值税为5.7万元,税负为2.58%,而试点前应纳营业税为11.7万元,试点前后相比较企业税负下降了2.72%,直接减税6万元。商洛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其8至10月销售收入为47.8万元,缴纳了增值税1.4万元,而试点前应纳营业税为2.4万元,直接减税1万元。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收入的增加,“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将愈发明显。
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试点政策将进一步完善,这将推动全国范围所涉及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使“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红利持续显现。商洛日报讯(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