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市委率先在全省乃至全国出台《关于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市委的自觉担当。
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现在,有的党委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开个会、讲个话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领导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面对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如果党委还在装糊涂、当好人,还不认认真真去抓,那这个党委还抓什么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市委《意见》精神,常研究、常部署,抓具体、具体抓,认真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突出主业,聚焦反腐,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流于形式,防止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必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哪一级党委,只要有责任,都必须严格追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点名通报,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落实《意见》精神,建设廉洁商洛,是全市各级党委的重大任务,各级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都承担着重要责任,唯有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拿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才能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进展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