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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加强“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

商洛市加强“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

2016-10-18 10:06:44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本报讯(石建盈)近日,市政府下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县区和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严格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县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参照《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通知》强调,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各级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责任。对经营者从事需要审批的经营活动,无论经营者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是否取得行政审批文件,由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管;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其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无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有无审批或主管部门,其经营活动中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

  《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责权一致、重心下移、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夯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无盲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指导监督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通知》提出,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各级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供各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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