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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受理投诉案件987件 通讯套餐收费投诉较多
商洛公布消费者投诉8大典型案例
http://www.slrbs.com  2016-03-17 14:52:37  华商报

【案例评析】《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号称免费体验 市民退货时遭刁难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日,张某到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份在柞水县某保健器材销售商樊某处,经该公司同意,将一个治疗失眠的保健床垫拉回家免费体验。体验5日后觉得效果不理想不想购买,就想退回来,遭到樊某拒绝,樊某言称要么付6600元购买要么交3000元退回。
张某称,自己患有神经衰弱常年失眠,由于治病心切,又受销售人员的诱导,才拉回床垫体验。
接到投诉后,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起初,销售人员拒绝配合处理,认为该公司证照齐全,产品合格,而且是专门给张某发的货,况且使用后没有引起身体不适,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退货条件。
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行为,敦促其立即为消费者退货,经多次调解处理,张某最终支付樊某600元运费将床垫退给樊某。
【案例评析】本案中,该销售人员掌握了消费者迫切需要治病的心理,在营销过程中,夸大医疗器械的功效和疗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3 超市商品标价不清 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5年1月27日,有匿名消费者在某网站登载文章投诉举报,称其2015年1月13日在镇安县某超市购买柚子,标示两个价格,结账时按标示价高的结算,消费者认为该超市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015年1月29日,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超市,现场进行了检查。查明该超市有相关经营的证、照,是主体资格合法的商业零售企业。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超市经营的生鲜商品通常因为新鲜度下降而对有些商品作了临时价格调整,有些商品原来打了标价,后来价格调整,又重新打了标价,按超市的规定后打的标价应将原标价替换覆盖,原标价不再体现,但由于营业员工作失误或者不负责任,调价后新旧标价同时反映在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结账时收银员按照原价结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通过更进一步调查,超市一天出售柚子日均不到20公斤,数额较小,消费者发生结帐误解时也未向超市和相关部门投诉,直接反映到相关媒体,反映情况的消费者是匿名,证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超市有其它违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超市要加强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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