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侵权纠纷三看点
看点一:被告多数抗辩理由不免责
在采访中,海淀法院民五庭的法官告诉记者,视频网站被诉侵权的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三种:
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由于视频内容太多,无法及时发现侵权内容,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予以免责;网站仅提供视频链接,无法知道被链接的视频内容侵权,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予以免责;网站仅提供视频软件,不提供视频内容,不知道所播放的视频内容侵权,理由为技术中立原则,不对软件涉及的内容负责。
据介绍,法官在审查被告的这些抗辩是否成立时,往往首先会区别网站是否如其所称的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链接或是视频软件,有些案件并非如被告辩称的那样,而是可以认定或根据证据规则推定被告直接提供了视频内容,被告也就谈不上可适用免责条款。
法官告诉记者,即使被告确实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链接和视频软件服务,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还是发现被告存在其他不能免责的情形。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除了有一起案件被告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链接,可予免责外,其他案件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看点二:法院多以存在主观过错认定被告侵权
法官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可通过认定被告对侵权作品的存在是明知或应知的,即由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而认定其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观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网站自动将原创内容与电影、电视剧进行区分,应当对非原创栏目中的内容尽到更高的著作权审查及注意义务。
——视频注明了准确的片名、主演名字、完整的出品单位、全剧内容,有些网站甚至进行了推荐,编辑了专门的宣传海报、剧情简介等信息,在我国目前的影视剧制作行业,几乎不可能由自然人作为某一公开发行的影视剧的著作权人,所以这些信息足以表明,这不是某个网友个人因为自我娱乐而制作的视频节目。网站不可能对其网站上影视作品,有些甚至就是影院、电视台正在热播的影视作品视而不见,不知道侵权内容存在。
——网站对其所有的视频内容都会进行审查,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作品,以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抗辩不合适。根据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站要对反动、淫秽等不符合该规定要求的视频内容进行删除、屏蔽,虽然该项义务不是对网站施加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但至少在网站从事的事实审查过程中,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是完全有理由发现并删除的。
——一些热门影片在上映之前,权利人已经向视频网站发出侵权预警,提前告知网站要作出侵权防范。在影片热映期间,网站依然出现点击量甚高的侵权作品。
看点三:在行业发展中探索赔偿数额标准
一部电影、电视剧投资额往往很高,在热播期间,网站就免费向公众提供了侵权作品,致使影视作品正常收益受到影响,对此,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应当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获利计算,当损失和获利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定。几乎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无法提供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只能由法院对侵权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进行酌定。海淀法院民五庭在这三年的审理过程中,侵权赔偿数额也随着视频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
2007年,被告在电视剧《奋斗》热播期间传播该剧,被海淀法院判令赔偿原告15万元;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依靠风险投资的视频行业也经历了寒冬,一些权利人的期望值也为此降低,同样是传播电视剧《奋斗》,双方以2万元和解;2009年,随着经济的逐步恢复以及视频行业对行业模式的反思和摸索,绝大部分的视频网站都积极与权利人协商合作事宜,法院的判决标准成了双方合作的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