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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办公厅就嫖宿幼女罪是否应废除启动调研

嫖宿幼女罪是否应废除

2012-07-20 09:25:14

        家住辽宁省营口市某村的单亲妈妈崔青(化名)终于见到失踪18天的女儿小白(化名)。看着眼前穿着暴露的小白,崔青的心猛地一沉:“这些天你去哪儿了?你的书包和校服呢?” 

  13岁的小白一下子跪在母亲面前声泪俱下:“妈,我这些天被人胁迫、打骂,受了很多委屈,多次被人卖了……” 

  这是发生在去年9月的一幕。眼下,侵害小白的犯罪嫌疑人均被逮捕,强迫、打骂她的人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罪,侮辱她的嫖客们涉嫌嫖宿幼女罪。“小白还是学生,13岁的女孩怎么能被‘嫖宿’?为啥不认定为强奸?”7月9日,崔青向记者表示,与小白遭遇相似的还有7个女孩。 

  继今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2011年陕西略阳,2008年贵州习水等地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之后,辽宁营口案再次引起人们反思——“嫖宿幼女罪”能否保护幼女?是否应该废除?

  是否放纵犯罪

  崔青之所以不认同“嫖宿幼女罪”,是因为“量刑太轻了,最高才15年;如果是强奸罪,这些禽兽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真是这样吗? 

  依据刑法,强奸妇女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多人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认为,从“起刑点”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更严厉,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可是,从最高刑看,奸淫幼女适用强奸罪,情节恶劣的可以被判处死刑。”小白的法律援助律师陈栋说。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刘明祥告诉记者,在没有加重情形的情况下,普通的奸淫幼女行为和嫖宿幼女相比,刑法对后者的处罚更重。而奸淫比嫖宿恶性更大,所以,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偏高、处罚偏重。“被嫖宿幼女总体而言比被奸淫幼女受害程度轻一些,这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如果无视这一点,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他也坦承,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15年,没能涵盖嫖宿幼女的加重情形,也容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小白的另一位援助律师吕孝权,研究近年来发生的嫖宿幼女案发现,多数侵害人为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家,“要么有权、要么有钱”。群众对此类案件十分关注,对量刑结果强烈不满,担心嫖宿幼女罪成为“保护伞”、“免死牌”。群众的反应引起代表委员的关注。 

  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数据证明:2000年至2004年5年间,全国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176件,240人被判决有罪;2009年,公安机关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幼女能“同意”卖淫吗 

  “孩子们被迫告诉那些男人自己17岁,有的还当场向男人(嫖客)下跪恳求放过自己,但这些人依然不顾一切强行与孩子发生性关系……”与小白一起遭受侵害的另一个女孩小岩(化名)的父亲、辽宁营口农民张贵(化名)悲愤地告诉记者。 

  令人纠结的是,小岩被侵害时刚满14岁生日,按刑法的规定,她不是嫖宿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当然,如果按强奸罪定罪,小岩是被害人,但能否认定强奸罪,还是未知数。 

  刘明祥认为,依据现行刑法,对“嫖宿”应作严格解释。只有幼女之前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且收过钱,现在又基于自愿同男子发生性关系,甚至主动向男方提出金钱给付要求,才能解释为卖淫,并进而认定为“嫖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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