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屈学武看来,舆论对受害幼女的歧视,是“嫖宿幼女罪”带来的“二次伤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二次伤害”。“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被嫖宿幼女反复询问、多次补录口供,对受害幼女及其家属是再次的伤害。”
受害幼女的生活基本都失去常态。张贵告诉记者,小岩以前非常活泼,还参加过省里组织的武术比赛并获奖,“现在已辍学,精神恍惚、自闭,任何人靠近她,她都会尖叫……司法鉴定显示,她是应激性精神障碍。”
社会各方该如何帮助这些幼女及其家长?
“如果不是各方面保护不力、监管不力,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幼女怎么会受到伤害?”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张荣丽建议各地妇女、儿童保护机构应对此类案件给予积极的法律援助;建议追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被害人所在学校,以及党政机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如果有监护失职行为,公安机关应对监护人进行训诫。
采访中,学者们一致建议及早建立儿童性侵害的综合防治体系——学校、社区等强制报案制度;性侵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侦查处理程序;建立预防校园性侵害机制;加强司法机关、NGO、专家等各方与被害家庭的协作,帮助解决受侵害儿童的法律、心理救助等问题。(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