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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落马”过半是因贪污受贿

2013-01-21 16:47:15 来源:

  “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2012年国企企业家涉罪罪名量的55.3%,三者加起来占62.3%。”

  这是1月20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与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中披露的数字。

  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主持,以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245起企业家犯罪案例为基础,用22项测量指标对“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群体的案发领域、犯罪人特点和涉案罪名等,进行定量分析。

  “国企高管涉贪腐罪名的高发,表现出一些人的角色错位:一是其容易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二是其错将‘国有资产管理者’角色,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张远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称,要在国企领域反腐,必须先阻断上述“权力寻租”渠道。

  受贿罪居“落马”国企高管罪名榜首

  报告显示,2012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种罪名、114个总罪数。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到全部罪名数的55.3%。

  “这里说的企业家,是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管。”报告称,“企业家犯罪是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报告显示,在国企高管涉及的114个总罪数中,受贿罪有39例、贪污罪有24例、挪用公款罪8例、挪用资金罪5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3例。此外,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有2例。

  “受贿罪为去年国企高管所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占到总罪数的34.2%。”张远煌说,在公开受贿所得的32例犯罪行为中,所得最少的为8万元,最多的达到4747.99万元。

  报告还追踪了此类国企高管的“结局”。在被判处刑罚的20例中,85%以上获2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受贿1600万元以上的,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

  报告还称,据2012年媒体公开报道,主要因贪污罪而“落马”的国企高管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万元,最多为6500万元。在已判决的15例中,6例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与民企高管案发主要因‘受害人举报’不同,去年,国企高管事发有50.7%是因‘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张远煌表示,受贿罪之所以成为国企高管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是因“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手中有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就高”。

  招投标、人事任用是国企高管腐败高发领域

  报告显示,2012年因犯罪“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案发最高领域依次为:财务管理(44.9%)、招投标(18.8%)、融资(10.1%)、人事调整(7.2%)、贸易(5.8%)、物资采购(4.3%)、证券(4.3%)、工程承揽(2.9%)和产品质量(1.4%)。

  报告认为,这些国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领域”,同时也是贪腐易发领域。

  “比如,去年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国企高管占了31例,民企38例。可见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会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财务管理环节易滋生贪污和挪用。”张远煌表示。

编辑:牛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