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领域,报告称,去年国企高管犯罪占了17例中的13例。据张远煌分析,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营企业家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须继续改进。”张远煌说。
在工程发包承揽领域,去年共发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张远煌分析说,“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报告显示,在人事任用领域,去年5例犯罪全部由国企高管“包圆了”,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张远煌说。
在物资采购领域,去年国企高管也有3个犯罪案例。张远煌认为,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是企业运营中一个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报告同时显示,在曾报道涉案人数的82例国企高管犯罪案件中,近五成有“共犯”。其中,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共犯”有18例,占到共同犯罪总件数的47.4%。
垄断地位是国企高管腐败源头
报告还评出了2012年度企业家犯罪10大案例。“齐鲁银行案”主犯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浙江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大连实德集团原总裁徐明涉嫌行贿案等,是民营企业家犯罪3大典型案例。对国企企业家来说,“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并挪用公款案,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贪腐案,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嫌非法集资、违规高息放贷和收受巨额贿赂等案件是典型代表。
“如果说民企企业家的犯罪风险在于‘融资难’,那么国企高管的犯罪风险主要在于其垄断地位和角色错位。”张远煌在报告中分析认为,两类企业家“高危”罪名的不同,显示了现阶段市场公平竞争仍有不足。
报告显示,在245例案件中,除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不详外,其余240例案件高度集中在能源与矿产(18.3%)、金融投资(17.9%)、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15.8%)。从地域上看,涉案企业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一线城市比例逾三成。
垄断、高福利、难监管……这是近年来人们提到国企想到的一些关键词。对有着“官员”或“类官员”身份的国企高管而言,如何遏制他们的贪腐行为是整个反腐蓝图中的重要部分。
在张远煌看来,角色错位直接导致国企高管贪腐多发,而垄断地位是问题源头。
“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出版电视等,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