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按照城市10%最低收入户的消费支出水平定位仍不合理
实际上,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使达到了保障10%最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水平,仍会存在难以保障这一社会群体内多数人正常生活的问题。首先,按照国家统计标准,城镇居民家庭的消费支出只是其总支出的一部分,除消费支出外,总支出中还要包括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从2011年全国城镇家庭统计数据看,10%最低收入户这部分支出约占其总支出的20%,即使可以认为其中一部分是非必要成分,但毕竟有很大部分仍然属于维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如部分购建房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其次,上述分析所确定的1.5的赡养系数是假定在一个3人家庭中2人都有工作且共同分担抚养一个孩子的生活状态,根据各城市公布的统计数据分析,实际上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要低于每一就 业 者 的 负 担 系 数 , 但 肯 定 大 于1 .5,特别是在低收入群体家庭就业人口与其他收入组相比实际偏少的情况下。第三,城镇10%最低收入户的实际消费水平太低,很多消费支出是被迫压缩了必要生活消费的产物,如根据2011年全国数据分析,这一群体的实际消费水平是,平均每人每天的食品支出只有8元钱,买不了一份像样的盒饭;平均每人每天的交通通讯支出只有1.3元,坐不了一个来回的公交车。第四,这样的消费支出水平仍然是比较贫困的生活状态,与最低工资要促进摆脱贫困,实现工薪劳动者体面劳动及生活的目标、功能有明显差距。
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持城市20%低收入户或10%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确定相对合理
对城镇居民家庭调查样本进行五等分后,20%低收入户是其中最低一档,这一档的人均支出水平高于按七分法划分的10%的最低收入户,低于10%的低收入户。尽管我国城市内按五等分法划定的20%低收入户和按七分法划定的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实际上仍然很低,但与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相比,更适合我国各城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水平定位。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根据全国2011年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生活都很艰难,都是收不抵支,即每年的人均总收入都低于当年的人均总支出,只有从10%的低收入户开始,才呈现出收支大体平衡状态,即年人均总收入略大于总支出(但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仍 略 低 于 总 支出)。因此,可以推测按五等分法划分的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应当是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平衡的临界水平,可以作为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如果按照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作为测算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依据,在保障工薪劳动者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方面则更为稳妥一些。
“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三点建议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应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促使我国工薪劳动者家庭逐步摆脱贫困的必要手段,作为缓解并扭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趋势的必要措施。不应该让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收入同时,还必须另外寻求其他收入来源甚至社会救济才能勉强维持家庭低水平生活。
其次,修订《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以城镇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或者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七分法),作为测算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将负担系数统计指标调整为赡养系数指标。在未调整前,最低工资标准可暂时按照1.5的赡养系数进行测算。
第三,在“十二五”期间,应抓紧落实《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长13%以上的目标,确保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调整幅度高于本地区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增长幅度,逐步解决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弥补5%困难户和10%最低收入户生活消费支出的问题。根据2000年~2010年我国城镇5%困难户、10%最低收入户和10%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年递增速度测算,只要保证实现“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调整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就会有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或接近城镇20%低收入户(按五等分法)或10%低收入户(按七分法)的1.5人的消费水平。(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