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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分产发现 妻姐借名买的房被妻私卖

丈夫离婚分产发现 妻姐借名买的房被妻私卖

2014-07-21 17:12: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华女士表示愿意将全部卖房款交给姐姐。华雅茹得知全部情况后,表示原谅了妹妹的行为,在华女士交还全部售房款后,她撤回了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先生也认识到自己离家出走给妻子带来的伤害,因此表示不再主张离婚,最终撤回了离婚诉讼。

  律师解析

  办理房产异议登记 防止一方私处房产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一方存在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为何告知另一方去进行异议登记呢?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孙涛律师说,根据 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 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此案中,法官建议赵先生所进行异议登记的法律依据就是该法第十九条,这里申请异议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真正的权利 人或利害关系人,不限于亲属关系。

  此案庭审中,赵先生误打误撞发现了妻子已将房子挂到网上出售。但他在网上查到的是滞后信息,实际情况更糟,华女士早已将房子卖掉了。就此孙涛律 师提醒广大读者,如果遇到离婚案件,在离婚诉讼期间担心对方擅自低价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损害自己利益时,可以尽早去房屋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办 理房屋异议登记,使房屋交易暂时处于冻结的状态,防止另一方私自处分房产。

  妻子卖房未如实说明 买方为善意取得

  买房人刘晓力被作为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但为何该房产不能被追讨回来?孙涛律师认为,刘晓力为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应当是交易行为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才能被确认“善意取得”,其中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善意”。

  根据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其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其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受让人依照这款规定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因为华女士并未如实向买方刘晓力说明自己的婚姻情况,导致在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买方误判了。刘晓力已尽到一个普通购房人的善良注意义务,只不过因为华女士的欺骗使他误判。而且该房屋已过户,刘晓力的利益应该优先得到保护。

  要证明借名买房 书面证据最为有利

  华女士的姐姐因自己贷款诚信记录进入黑名单,无法正常办理贷款手续,只能借用华女士的名义买房。孙涛律师说,对于这一类案件,很多人都有一种误 解,认为房产证、购房发票、物业费缴费单据、通过银行付款的凭证都在自己手里,甚至自己也一直都在房屋内居住,这些就能证明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然 而,从民事证据的角度分析,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产权证是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证据,只有出资人也就是借名人出示了证明借名关系存在的证据后,才会得到法院 支持,将房屋所有权过到自己名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最为看重的是“是否存在证明‘借名’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的书面证据,像被 借名人写的书面承诺,承诺产权证下发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

  如果此案中华雅茹能够提供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她是借妹妹之名,由自己出资买房,在房屋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的情况下,那么她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该房屋应当归姐姐所有;但由于姐妹俩当时只有口头协议,在妹妹不承认的情况下,姐姐的诉讼请求则很难被法院支持。另外该房已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实际已经无 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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