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建议,将刑法二百三十三条修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对情节较重作出明确司法解释。这样以来就避免了立法上的瑕疵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同时也可以解决非公共道路交通事故定性上的争议,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定什么罪都不会出现普通罪名刑罚重于特殊罪名刑罚的不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