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审批权限向镇级下放,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柞水县规范村居民建房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流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农村村居民建房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直接由各镇(办)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不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使用耕地或国有土地的,经镇(办)政府审核,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
该审批权限的下放既能缩短村民建房审批周期,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农村民居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也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