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俊 汪治)近日,商南县法院试马法庭秉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对受理的一起有双重亲戚关系的纠纷,法庭努力唤回双方亲情,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纠纷圆满调解解决。
2011年3月23日晚,蔡甲之子蔡丙与蔡乙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亲戚家结伴返回,途经312国道清油河镇街道加油站附近时,蔡丙不慎摔伤,蔡乙当即联系蔡甲并通知了其他亲属,蔡甲赶到现场后,与赶来帮忙的李某、谢某共同将蔡丙抬上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蔡乙对李某、谢某称回家帮蔡甲拿钱送到医院,便先行离开现场。蔡乙回家拿钱途中与横穿公路的行人聂某(女)相撞,致聂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蔡甲与蔡乙委托蔡家亲属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协议:蔡乙一次性补偿现金七万元,医院一切费用由蔡乙承担。协议达成后,蔡甲支付现金三万元(由蔡某经手),蔡乙支付现金四万元(由亲戚田某经手),当场支付给死者家属陈某、胡某,钱款交接后死者家属及在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蔡甲与蔡乙均未到场亦未签字。蔡丙出院后,对父亲蔡甲替蔡乙出钱不满,遂邀请蔡乙等人到家协商要求退钱。期间,蔡甲提出给死者家属赔钱时分三笔共支付了35000元,其中5000元是3月26日早蔡乙通过其妻弟邱某拿走的,但蔡乙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发生矛盾。蔡甲诉至本院,要求蔡乙返还不当得利款3.5万元;蔡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受蔡甲之托为其回家取钱过程中造成,属于为蔡甲提供劳务,故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由蔡甲承担,遂提出反诉,要求蔡甲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四万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蔡甲与被告蔡乙系同族兄弟,且蔡甲妻子邱某系蔡乙妻子邱某某之姑。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因此法庭合议庭商议以调解化解纠纷,由于纠纷发生后双方对蔡甲所付款项性质有争议,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难度很大。庭审结束后,法庭又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期间,由于蔡甲对蔡乙否认五千元一事极为气愤,加之蔡丙对父亲当初积极付钱的行为多有埋怨,导致蔡甲思想负担沉重,一度情绪失控,扬言欲以极端暴力手段对蔡乙家进行报复。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庭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案情及办案方向进行重新梳理,另一方面及时耐心对蔡甲讲解法律规定及诉讼程序,从法、理、情的角度对其进行思想疏导,使当事人焦躁不安的情绪得到稳定,待其情绪平稳后,承办人立即与蔡乙重新沟通,从亲戚关系角度以亲情和诚意促成调解。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蔡乙也端正了思想态度,表示愿与蔡甲重叙兄弟情谊。承办人抓住这一时机及时安排组织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蔡乙于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蔡甲支付现金1.2万元,反诉原告蔡乙撤回其诉讼请求。该案执行款现已给付清结,双方在法庭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并对法庭为其纠纷的顺利化解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