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冀希亮 莉)近日,洛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对村卫生室及村医职责、村医准入退出程序、补偿养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指出,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于交通不便、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必须实施药品“三统一”管理和零差率销售,并将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合疗报销支付范围,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通知》规定,村医要按照行政村的服务人口数进行配置,全部实行聘用制,村医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以上资格,进入村卫生室执业须经村委会同意、镇卫生院初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注册,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镇卫生院聘用等程序,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村医的服务报酬由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各级财政补助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兑现。年龄达到60周岁的村医,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按补贴政策给予养老补助,对符合新农保条件的村医要求参加新农保,解除村医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