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鹏华 无琦)最近,丹凤法院在铁峪铺镇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实施盗窃后企图“私了”的想法并没有得到实现,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当庭作出从轻判决。
今年5月、6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趁本组村民刘某、何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现金700元和2100元。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及时向当地村干部交待了事实经过,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村干部认识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丹凤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8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向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交待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免受法律追究而非主动接受法律惩处,不构成自首。但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在作案后能积极退赃,均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