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雪为自己讨到了迟到7年的抚养费。她的母亲陈芳与父亲徐强于1999年在上海相识后,共同居住在上海,并且于2002年2月份陈芳生养小雪,后双方因为琐事于2005年2月分居,小雪随陈芳共同生活至今。此后父亲再也没付过抚养费,遭遇生活困难的陈芳今年带着孩子到上海找爸爸要钱,可是爸爸说超过诉讼时效,只肯付2年的费用,经律师法律援助,小雪的讨回了爸爸拖欠的所有费用。
2012年5月小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强支付2005年2月至2012年4月的未付的抚养费;今后按月支付小雪生活费至18周岁满为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徐强认为小雪要求2005年2月份至2012年4月份前抚养费诉讼请求只应当支持起诉前2年的费用,其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支持,并以此为由向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君悦所盛峰律师免费为母女进行了法律援助,他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是未成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行使诉讼权利,故不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诉讼时效的产生是以行使民事请求权为前提的,请求权的行使要以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被上诉人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未成年人并不知道没有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亲是否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不知道应当按照何种程序提出抚养费的主张,因此不会产生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抚养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双方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其产生的基础不是因为以债权人的请求而产生,而是由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被上诉人18周岁之前,由于有上述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只有当被上诉人年满18周岁以后,这种上述人身依附关系解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抚养义务期间结束,被上诉人就不能再要求上诉人支付抚养费。但是对于18周周岁以前未付的抚养费,在其抚养期间届满之日次日起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被上诉人在其被抚养期间内提出要求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小雪的爸爸要支付7年拖欠的3.5万元抚养费,并从2012年起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到小雪18岁。(解放牛网-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