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迅(杨林 储贻军)为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镇安县探索建立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从今年3月起,每年至少筹资500万元,在现有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对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城乡贫困患者实施再救助。
镇安县规定,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参加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贫困患者,均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不同人群和自付金额分段核定,其中城乡居民自付合规费用(指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3至6万元(含6万元)按50%比例救助,6至10万元按60%救助,10万元以上者按70%救助;干部职工自付合规费用4至7万元按50%比例救助,7至10万元按60%救助,10万元以上者按70%救助。每人每年接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救助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患者出院后进行。由本人或家属向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管委办初审后,每季度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审批。获批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专户汇兑到患者或其家属个人账户。个别特困家庭患者,可持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初步费用估算证明和所在村镇或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向管委办提出申请,经管委办主任审批后,预借部分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资金专户直接汇入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后申请救助时予以扣除。
救助资金采取部门预算与社会募捐相结合的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总额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从新农合医疗基金预算200万元,财政预算100万元,民政、扶贫、社保三个部门分别筹措50万元,县红十字会通过社会募捐途径筹集100万元。同时设立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滚动使用。县管委办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及时在城区和各镇进行公示。财政部门每年将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为了将这项惠民工程办实办好,该县制定出台了《镇安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募捐表彰办法》,成立了由一把手县长任主任的镇安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批、经办和救助资金的使用。组建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之间技术性问题的调解与仲裁以及救助政策建议等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