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 (李顺达 陈 亮)山阳县今年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改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从原来的被动追查到现在主动监察和防范。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山阳县在项目建设招投标中,要求参加招标的企业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并在招标结束后按规定将中标情况向县发改部门备案、向县人社部门通报,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或办理开工许可证前,还要求中标企业提供县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同时,各部门和各镇加强工程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责任,监督施工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和工资发放册等台账,并在拨付工程款时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原则。县上要求各部门督促管辖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及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4年1月1日后招标的新建工程以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4年1月1日之前招标的在建工程,则以剩余工程量价款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人社部门牵头,县监察、发改、住建、信访等部门参与,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定期开展建筑企业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案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