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得微利。为了更多、更好的筹集棚户区安置房源,不断提高货币化安置率,同步有效盘活存量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实现棚户区改造的多重效益,按照中、省相关要求,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商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异地安置选购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将存量的商品房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源,由被征收户选择后,政府回购安置,对作为安置的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评估,其企业的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这样,不但解决了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面积、户型制约,满足了群众住房多元化需求,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而且减少了重复投资,有效盘活了存量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我市已设立异地安置商品房选购中心,将3800余套区位优越、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商品房,作为备选房源供被征收群众选购。全市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5.6%。
群众得实惠。为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最大化,市政府在政策制定时打出组合拳。首先,增加异地安置的面积奖励。对选择异地安置的,可分情况给予“1:1.1”“1:1.3”“1:1.5”等3种标准的面积奖励,鼓励群众选择异地安置,按此标准计算,100平方米的房屋,若选择异地安置,最高可置换150平方米的住房,充分提高了被征收户人均住房面积,改善了居住条件;其次,提高货币安置的现金奖励。对选择货币一次性补偿的,在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再给予征收户30%货币奖励,据我们对已实施项目签订协议测算,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达到了每平方米3250元,基本接近本地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提高了群众的实际利益,解决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房产纠纷或住房宽裕等不同需求,得到了被征收户的支持;第三,制定区域基准价让利群众。为了让棚户区改造群众“搬得起、住得好”,市政府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公司,评估出台了棚改区域基准价,一类区域的基准价达到3154元,二类区域的基准价达到2865元,三类区域的基准价达到2589元,基准价起到了选购商品房安置的调节作用,对选购的商品房低于被征收房屋区域基准价的,将价格差通过现金补偿给被征收户,解决了房屋的装修费用,真正让利于民。通过以上政策的出台,棚户区群众得到了实惠。用一些拆迁户的话来说,“原来烂房子,现在好房子。如厕不出门,运动有小区。以前羡慕人,如今人羡慕”。
发人深省启示多
实施棚户区改造,是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我市一年来的试点实践,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山区城镇棚改的新路子,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给人以深刻的启示。
因地制宜,立体发展,是山区县棚改的必由之路。我市六县一区均属于山区城市,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加之国家对耕地的保护红线不能突破,造成城市扩展空间有限。那么如何实现城市有限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是城镇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命题,棚户区多属于城市老城区或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其原建筑多为低层房屋(三层以下),特点是房屋面积小、占地面积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的浪费,因此,对山区县加快棚户区改造,采用立体发展的模式,才能够充分盘活城市土地,实现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城市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只有严格落实中省棚户区改造规划要求,“高层建筑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3.5,多层建筑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1.5”,才能实现棚户区改造促进城镇化建设的目标。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是山区县棚改的必然选择。棚户区改造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发展的宏伟蓝图。实施主体不对、运作方式不当,会引发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必然是政府,采用市场运作模式,能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支持。那么,什么是政府主导?就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房屋征收、建设管理,均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才能实现棚改项目“科学性、规划性、公共性”的三统一。什么是市场运作?就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同时,要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解决棚户区改造投入大、筹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