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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纵是妓女也享有最基本人权

李天一案受害人:纵是妓女也享有最基本人权

2013-07-16 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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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媒体报道李某某轮奸案,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受害人杨女士昨天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声明还称双方律师均已办理查阅案卷的手续。

  昨天的媒体报道中提到,李家人怀疑杨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员,因此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报道中称,据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天一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李天一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

  看到有关报道后,杨女士再次委托田参军律师做出回应,并称目前双方律师都办理了阅卷手续,本该远离舆论的漩涡,回归正常的司法渠道。李天一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完全是家事,但张扬到公共媒体上,影响到了她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被迫出面”。

  声明中称,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陪酒女”的内涵和外延。其次,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自由、身体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地侵犯而毫不愧疚,毫无顾忌,毫不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中进一步称,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高贵,多么富裕,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否则,那就是强奸,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受牢狱之苦。

  田参军说,杨女士不理解李家所定义的“陪酒女”,更不接受他们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同时,杨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欢乱贴标签、爱戴有色眼镜看人的人: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陪酒女”如果存在,也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泄欲工具,不允许别人随意侮辱和奸淫。“同样,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当然也不是李天一等不构成强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声明原文:

  “陪酒女”不是李某某等强奸无罪的挡箭牌

  自前日的“声明”大战后,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因矾方律师都办理了阅卷手续,本该远离盥论的旋涡,回归正常的司法渠道。但就在昨天,这起本该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名人之后涉嫌强奸案,又因某“知镕人士”的爆料而再起波澜。

  2013年7月15日出版的《法制晚报》,以“李某母亲质疑受害人是陪酒女 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为标题,报道了某位“知情人士”所透露的李某某母亲对被害人杨女士身份的怀疑。

  茌上述报道中,李家人(主要是李某某的母亲)先是怀疑被害人杨女士为酒吧的陪酒员,又因被害人杨女士“没有明显反抗”,“醉酒状态不明显”而要求律师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

  按说,李某某的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并从他们的立场和认识出发,要求律师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完全是他们的家事,别人不宜随便置喙。但因李某某的父母都是公众人物,李某某平时又具有较高的曝光率,又因李家不是关起门来“密谋”,而是“开门办案”,甚至是大张植鼓地张扬到了公共媒体上,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更因此事关乎杨女士的被害人身份,影响到她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所以,杨女士再次被迫出面,委托田参军律师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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