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特“陪酒女”的内涵和外延。如果陪酒女只是陪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喝酒,那这似乎不够“陪酒女”应有的分量,如果陪酒女在陪人喝酒之外,还提供其他的服务,比如№服务,那这陪酒女又不是真正的“陪酒女”,其宴就是通常所说的妓女了。所以,杨女士因不理解李家人所谓的“陪酒女”是“何方神圣”,故不能接受其对自己是“陪酒女”质疑。甚至,无论李家人怎样定义“陪酒女”,杨女士都绝不窨忍其所泼脏水溅到自己干净的身上一点半滴。
其次,纵然我们社会中存在所谓的“陪酒女”,那这“陪酒女”依然是女人中的一员,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次酒,就用有色眼镜打量她们,甚至给她们贴上标签,将她们打入另册,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自由、身体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地侵犯而豪不愧疚,毫无顾忌,豪不承担法律责任。
进一步说,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高贵,多么富裕,或者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吾则,那就是强奸,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受牢狱之苦。
综上所述,杨女士不理解李家人所定义的“陪酒女”,更不接受他们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同时,杨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欢乱贴标整,爱戴有色眼镜看人的人: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陪酒女”如果存在,也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泄欲工具,不允许别人随意侮辱和奸淫。同样,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当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构成强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