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征管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持续改善中心城区人居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商政办发〔2023〕17 号),现就规范我区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
我区市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已实行垃圾统一收运、无害化处理的区域),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居民(含城区内农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区域含各县县城及镇建成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主体与收费规定
1.城市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2.商洛市商州区垃圾处理收费中心为市区垃圾处理费统一收取单位。收费单位应当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单位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并可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举报。
4.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另行向缴费者收取其他有关垃圾处理的费用。
三、缴费时限与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所有缴费者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清的,可以分两次缴清,第二次缴费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0月31日。2026年度集中收缴工作自8月起全面开展,广大缴费主体可同步办理本年度费用缴纳。
缴费渠道
( 1)线下大厅缴费:前往商州区通江西路环卫大楼一楼收费大厅现场办理;
( 2)上门核查缴费:收费工作人员上门开展现场核查、台账登记时,现场足额缴费;
( 3)预约上门收费:拨打咨询电话预约工作人员上门收缴;
(4)对公转账缴费: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完成缴费。
四、收费减免优待政策
依据《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凭有效证件主动申报、核验后享受对应减免政策:
1.五保户、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可免缴垃圾处理费;
2.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可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
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垃圾处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六、欠费处置法定程序
缴费义务人未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经商州区垃圾处理收费中心催告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由该中心移送本局依法处置,执法程序如下:
1.责令限期补缴:本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足额补缴欠缴垃圾处理费;逾期未补缴,构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整改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拒不缴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对单位处应缴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应缴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 元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仍拒不补缴欠费、缴纳罚款的,本局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财产,合并清偿欠费与罚款,执行费用、失信惩戒等全部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法律适用说明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6年8月14日,垃圾处置相关执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6年8月15日起,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
八、监督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0914-2320055
监督举报电话:0914-2320349
办公地址:商州区通江西路中段环卫大楼一楼收费大厅
垃圾处理关乎城市环境与公共民生,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是各单位、市民的法定义务。望辖区各类缴费主体自觉主动缴费,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区环境。
特此通告。
商洛市商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