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乏CPI基础数据,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制定和调整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重大经济策略时,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基准,将会对我们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严重的后果 ]
在CPI(消费者价格指数)成为公众关注和热议焦点的今天,对CPI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变得尤为重要。从历史上看,CPI起源于1883年前后的美国。经过30年的发展,到1913年,CPI才有了现在的雏形。关于CPI,应该澄清以下几个概念:
CPI,是个价格指数,它等于所选定的一篮子商品的比较期价格和基期价格的比值乘以100;
CPI增长率,是个“百分比”,是指两个不同时期的CPI的变化率,如今年某月相比上年同月是同比,某月相比上月则是环比。也有年度和月度之分;
通胀率,也就是CPI年度增长率。
三点商榷
在国家统计局的网站中可以查阅到有关CPI的方方面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值得商榷:
第一,基期究竟定在哪儿?关于基期的选取,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美国目前运用的定基方式(美国将基期固定在1982~1984年这一期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是每5年变换一次基数,但是德国和日本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年度数据和月度数据都是严格比照基期年度CPI为100计算的同基数据,并且一旦基期改变,所有的历史数据都会按变更后的基期重新计算。国家统计局称,在CPI基期选取上,采取了定期调整基期做法,首轮基期固定在2000年,以后每5年更换一次,最近的一个固定对比基期为2010年。
而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CPI指数”却是以“上年=100”计算,月度CPI指数则是以“上年同月=100”计算,基期并不固定。这种频繁变换基数(少至一年一变,多则一月一变)的做法,会让普通的数据受众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这就如同一个登山者被接连提示:你本月比上月前进(或者后退)了“百分之几”,本年比上年前进(或者后退)了“百分之几”,一连串的提示之后,他不免要问:“我究竟爬到多高了?”
其实,CPI设计者的初衷也就是要用它作为价格“海拔高度”的指标。
第二,国家统计局是如何计算环比价格指数的?国家统计局官网上题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计算过程》的文章指出:“基本分类当月的价格指数(月环比价格指数),反映该基本分类(商品集团)与上月比较的价格变动。计算方法是先计算该基本分类中各代表规格品当月价格与上月价格比较的相对数。然后,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
几何平均数是用来计算一组在有序时(或者时序)关系的数字的平均值,换句话说是计算前后存在增量传递(递增)关系的一组数字的平均值,经常用在经济学和社会学当中,用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或者增长率(成长率)。对于同期发生的数据,则应该运用算术平均数计算平均值。那么,应该采用基本分类中各代表规格品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
尽管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几何平均数和算术平均数计算出来的数据可能差异并不很大,但是这里面的计算基础和统计逻辑却是存在问题的,也就是说:错误是肯定的,不确定的只是误差的大小而已。
第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月度同比数据和月度环比数据不能互相说明、互相解释。根据同比和环比的定义:某年某月的CPI同比(增长率)等于从该年该月往前推12个月份(包括该年该月)的“CPI环比(增长率)加1”的连乘积再减去1。
笔者发现,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月度环比推算出的CPI月度同比和公布的CPI月度同比不一致。既然月度环比、月度同比、定基指数都是描述同一对象的三种不同的形式,这三种形式应该是可以互相换算、互相说明、互相印证的。如果出现了“数据冲突”,一定是计算基础或者计算方法出现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