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审批监管不严格。由于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授予、考核、处罚都由财政部负责,缺乏有效监督制约。”6月27日上午,国家审计署发布《2011年审计报告》,关于政府采购和财政部在其中的角色,审计署如是描述。
根据审计报告,在财政部授予甲级资格的633户采购代理机构中,有129户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6家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也未依法处理涉嫌违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以财政部国库司便函形式,审批(核)1319项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事项。
同时,审计报告还公布,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
中国政府采购规模10年来增加10倍,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与此同时,“天价政府采购”事件频现报端。由此,关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也备受关注。
就在审计报告发布两天后的6月29日,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暨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参会的政府采购业内专家纷纷指出《政府采购法》已经难以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急需修订。
“《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官员违规成本极低,而该法对基本的公众知情权也较少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独揽政府采购大权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属于政府预算的范畴,由财政部主管名正言顺,当年财政部的领导池海滨也带领财政部以及工作人员参与,所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权力较大。”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回忆制定《政府采购法》时将财政部确定为主管部门的原因时说。
记者了解到,按程序,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办,此为“审批关”;采购办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实际上,财政部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独揽大权,几乎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由于处罚和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几乎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2010年12月,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采购7台市价约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iPod touch 4作为U盘,引发网络热议。
而据国家审计署历年的审计报告,“2005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违规采购金额3.8亿”;“2009年,19个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涉及金额14.09亿”,今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包括“政府采购”等在内的违规金额高达43.94亿元。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编制周期短,编制项目比较粗,不够细化。在这种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下,项目不具体,预算不准确,预算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反映到政府采购上,就出现了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政府采购工作也因项目不明确,缺乏计划性,难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法》上如此描述我国的政府采购情况。
而在国外,制度规定正由自发松散走向规范化、系统化。20世纪90年代后,主要发达国家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如英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包括《政府拨款条例》、《采购政策指南》等;在机构设置上,监督机构有议会和财政部,政府部门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范围之内,且所有支出必须向议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