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近来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城投债)的风险问题,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及城投债总体是安全的,有关部门对其风险的管控是有把握的。应该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在常态化的风险管控下,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优势,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
城投债风险可控
随着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迅速增加,大规模政府投资及快速债务扩张的“双刃剑”效应有所显现。而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也出现少数金融机构及少数项目为争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客户,简化程序甚至降低风险审核标准的情况,包括出现一些无指定项目贷款等。尽管局部出现风险隐患,但从整体上评估,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仍处于可控的范围。
按照国际上政府债务有关评价标准,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财政和财务状况处于安全可控的范围,也相对优于不少国家的地方政府。
我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债务率不足50%,远远低于欧美国家,而且从统计口径来看我们的口径更宽。不少人士以《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对政府债务安全线的约定标准来评价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是欧盟关于政府债务的定义并没有包括政府投资的商业性项目的债务。在没有包含商业性项目债务的口径下,欧盟成员政府赤字率控制目标为3%,债务率指标为60%。而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中有一定比重的商业性项目。因此假如比照欧盟的债务风险控制标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性则更高。
从目前我国现状来看,相对于诸多欧美国家而言,我国不一定有大量的经济和财务优质的民间企业,但有强有力的、经济和财务安全的政府,这是中国现实经济基本格局的一个重要特征。评估现实的债务风险,不能不考虑这一重要因素。
从流动性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总体偿债规模在收入可覆盖的范围,并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收入、滚动发债等所带来的现金流,都是地方债务偿还的现金流来源。不仅从静态上说,总体上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承担偿债需要,从动态上来看,以现有债务规模考量,地方政府的偿还能力更强。我国经济目前仍然处于快速增长和发展阶段,即使考虑到平稳性因素使经济增长速度主动下调,也会稳定在相对高速阶段。无论是总体国力还是地方财力和财政收入,增长的态势没有改变。这里还没有考虑滚动发债、均衡长期投资成本带来现金流的因素。
此外,少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少数项目存在的局部性流动性风险,完全可以通过综合调整、管控予以化解。
从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来看,城投债也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城投债资金投资的项目,基本上是基础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基本上都是优质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大部分是优良资产。从资产的安全性来说,具有一般商业项目不可比拟的优势。从与政府关联度来说,由于主要承担的是政府投资项目,几乎所有项目都存在政府的影子,地方城投债的准市政债特点总体上也不用怀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存量,从理论上讲很大程度上是与地方政府是一体的。在没有清理和规范化之前,二者的债务是混在一起的。这种关系,既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也有具体项目中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约定支撑。
因此,评估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不应只是单纯从金融技术上分析判断,还应从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等多角度全面综合评估。金融的技术性的判断结论可能没有错,可以预警和提醒防范风险,但局部不等于整体,个别不等于系统总体。如果放大局部和个别的风险隐患信息,夸大实际发生的风险,就会误导市场,形成实质性的冲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