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严丽梅 蒋余良 孙剑琴 梁彬 何俊霖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体现在: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是就业的主渠道,是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更是企业家成长的主要平台。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面向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负担。
最新优惠政策惠及广东近50万企业
“前段时间我们的税局通知说,国家有面向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公司符合条件,让我们填表申请享受这个政策。之前我们已经申报2013企业所得税9000多元,现在只要我们交3000多元的税,估计可以退回6000块钱。”广东铖利机电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陈女士这样说。
广东铖利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10名员工、专业做机械和配件的企业,2013年收入有300多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多元,是一家典型的小型微利企业。陈女士说:“听说可以少缴税,我们老板可高兴了,这笔退回来的钱顶我们公司两个月租写字楼的钱啊。”
广州市正道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仅有7位员工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公司财务人员介绍,由于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10万元,因此有望受益国家不久前才出台的面向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上述两家企业财务人员所提到的国家面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面向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目前对小型微利企业,除了税法规定的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含6万元)以下。2014年,这一优惠政策力度进一步增强: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含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并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范围。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
据一项权威专项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从2008年的4.70%下降到2011年的3.89%;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更是从2008年的4.09%下降到2011年的3.13%。截至2013年底,在1169.87万户小微企业中,已有近1000万户次小微企业直接从各种税收优惠中受益。
而在广东,像广东铖利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正道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这样受惠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不少。
据广东省国税介绍,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含6万元)以下政策出台后,广东省当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面为16%,减免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同比增长20%。预计2014年扩大优惠范围和简化备案流程后,将惠及广东省近50万户企业,广东省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也将由原来的16%提高到75%以上。
税收优惠政策为何对小微企业青睐有加
在国家工商总局今年3月发布的我国首份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中,公布了一组数据,从中我们能大致了解目前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
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我国有劳动力人数近8亿,就业人数已达7.67亿。全国的小型微型企业,仅企业主自身一项就解决了几千万人的就业问题,加上企业雇佣员工,已经解决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业。
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但是,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遭遇到了融资贵、用工难、税费重、成本高、利润薄等问题,因此,为缓解小微企业发展压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无疑更有利于增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此,今年年初,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后,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扩大了优惠政策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范围,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
据广东省国税局介绍,该公告两个最突出的亮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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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税收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税收指标,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即: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表: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一览表
2008-2009年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2011年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2013年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2016年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