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
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推动提升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选聘单位应当细化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标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用报价、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诚信记录、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相关项目经验等内容。
选聘单位应当组织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其中,质量控制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一般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由企业自主决策,可适当放宽。选聘单位应当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