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得限价房后,被举报曾隐瞒家庭资产及收入,朝阳区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下称朝阳区住保办)复查后取消了他的购房资格。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王先生败诉。
2009年3月12日,王先生提出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提供了申请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收入及资产情况等材料,记载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为4.9万余元,无房无车无有价证券、存款等。朝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2009年4月15日认定王先生家庭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准予登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7天后予以备案。后王先生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限价商品房。
2011年5月,朝阳区住保办接到举报后,进行复查,发现王先生家庭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存在隐瞒家庭资产及收入的情况。同年8月5日,区住保办作出决定,取消王先生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责令该家庭退回已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王先生随后起诉,称朝阳区住保办取消其购房资格所依据的是虚假证据,并未向自己送达该决定,也未告知自己相关复议和诉讼权利,他要求判令住保办恢复自己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
一审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求后,他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