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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起实施

2013-08-29 08:37:15 来源: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件关乎子孙后代福祉、关乎我市永续发展的大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昨日正式发布。这是一座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的城市,为了保护哺育他的一座四亿年的父亲山而立的法规。标志着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此进入“法治”时代。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件关乎子孙后代福祉、关乎我市永续发展的大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昨日正式发布。这是一座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的城市,为了保护哺育他的一座四亿年的父亲山而立的法规。标志着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此进入“法治”时代。

  今年是《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保秦岭碧绿,护八水长流,建美丽西安。本报今日开设“聚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栏,充分展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背后的亮点,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构建和谐美丽新西安作出新贡献。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有了“尚方宝剑”。昨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正确处理了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涉及章节为第六章,共二十条,占九十六条条例的20.8%,分量重,亮点多。”西安市秦岭办专家级顾问,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夏仁朝表示。

  实行开发项目准入制度

  《条例》将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审,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严控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

  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条例》规定,“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不得将生活生产污水直接排放

  《条例》规定,“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还规定,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不得将生活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对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和清运。

  适应新情况推行“五禁止”

  《条例》规定,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等“五禁止”,这些都是与时俱进提出的具体要求,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又弥补了省条例的不足。

  亮点解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历时一年多时间、二十余次、四上四下大的修改,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终成“正果”。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继承和发展、补充和完善。

  亮点1:从“优先”到“为主”一词之差折射转变

  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的“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同,此次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提出了“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编辑:苏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