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优先”到“保护为主”,一词之差,体现的是保护观念的整体转变。《条例》通篇强调保护、保护、再保护。比如,《条例》共九十六条,九十一条涉及保护;《条例》全文10422字,涉及保护217处。
不仅是观念的转变,《条例》在将我省条例规定的海拔2600米以上纳为禁止开发区的同时,将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区等也列为禁止开发区,弥补了仅依据海拔高度划定开发区的缺陷。
亮点2:“开发服从保护”划定三大保护区
《条例》将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并对三个区域设定了详细的禁止行为和保护目标。
禁止开发区——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适度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除国家外,禁止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适度开发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亮点3:确立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保护者受益
《条例》增设生态补偿一章,是对省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矿产资源开采权尚未到期企业退出实行补偿,对搬迁移民安置补偿等。
实行生态性经济补偿。《条例》规定,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制度。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核定数额缴存,专户存储,政府监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业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