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Q大战为代表的国内IT企业之间纷争,实际上是争夺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博弈,一方面折射了IT企业普遍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反映了规制行业竞争的“游戏规则”尚未成熟。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保护和鼓励创新,而创新正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目前的“短板”。曾在美国做访问学者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谢惠加副教授说,我们看到国外一些中小IT企业做出一个独创的技术或产品后,常常会被行业巨头高价收购,而不是简单地模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拥有核心技术,难以被模仿,或者受到专利保护。而目前我国IT企业的创新更多是模仿国外做法,缺乏核心技术,容易相互模仿。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要进一步倡导互联网行业内真正地尊重创新竞争,尤其是自主创新精神,不能简单地模仿。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政策方法鼓励在业务创新、市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价值链创新等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创新,促进产业进一步发展。(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