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被盘问后交代犯罪事实算自首
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解读】最高法:对于这种“形迹可疑”型的自首,需要把握的重点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而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故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算自首。
立功从宽幅度要小于自首
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解读】最高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最高法2010年9月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学界争论:亲属“大义灭亲”是否可以纳入自首范围?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齐林:有这样的案件,家里人让他投案他不干,结果家里人就哄她吃饭喝酒,喝酒完了睡着了,最后家里人跑去找公安人员把他抓着了。可能有进一步的演绎,如果跑到他隐匿的地点,带人把他抓着了,那也是视同绑送归案,那也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可以考虑自首了。
反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自首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自动投案,还有一个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家属所谓的大义灭亲充其量只是具备了自首的第一个条件,但是这个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能不能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看后续的态度,如果他没有因为家属的代为投案对自己的犯罪有悔改的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它绝对不构成自首。【详情】
延伸阅读:“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相悖
“大义灭亲”的意思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语出《左传》,春秋时期,卫国州吁弑兄篡位,自立为君,不施仁政,忧其王位不稳,问计于宠臣石厚。石厚问计于其父石碏,石碏假意献策,诱杀州吁、石厚于陈。于是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