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一界定仅限于矿山事故案件处理。其他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仍未得到明确。
直到2012年1月,情况彻底改变。
最高法出台相关《意见》,将矿山事故案件中的责任界定,推广到生产中的各个领域。
最高法这样解释出台该《意见》的背景,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14种情形不得缓刑
最高法提高缓刑门槛,清晰界定如何区分事故中主、次要责任,并发布典型审判案例
此次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总体精神是,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首先从区分责任入手。
在以前,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此次《意见》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除了界定了“什么是重大伤亡”、“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之外,还提升了缓刑适用的门槛。
《意见》规定7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的”、“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的”等情形。
这7种情形,在以前都有可能获得缓刑。
《意见》还规定了7种情形必须重罚,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等。
最高法在发布《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三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情节认定、数罪并罚、责任划分以及缓刑适用。
其中一个案例发生在江苏。
2010年,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梁宗刚、邵迎分别为项目经理、工程师,被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军为监理工程师,被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梁宗刚、邵迎均被判刑三年,杨军则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马贤兴看了案例后说,梁宗刚等人均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且他们有积极施救、赔偿悔罪等情节,按以往判罚,3人有可能均会被判缓刑。而此次判罚对前两名认定为主要责任,所以未判缓刑,后一名被认定次要责任,予以了缓刑。
“这体现了刑罚对过失犯罪的宽严相济。”马贤兴说。
严惩渎职官员
重大生产事故背后多有官员渎职,以往常被轻罚,此次最高法《意见》要求严惩渎职
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到,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严惩职务犯罪。
与此同时,最高检也下发了一份相关“意见”,要求“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何家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他告诉记者,在矿难、垮塌、撞车等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都存在着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国家对渎职犯罪的惩罚不力,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判缓刑的太多。
据报道,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人,宣告缓刑的5390人,合计占到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