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不含用于教练的黄色车牌小轿车)。
>>停车服务费业主和物业可协商下浮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物价部门制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收费分三个等级各地浮动不得超过20%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和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
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具备防晒、防雨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造的多层机械式泊车车位,具备防晒、防雨功能。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基准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布的价格标准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三种车辆临时进入不收费露天停车场不得买断
《办法》明确,三类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即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使用人的需要。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断价格由双方协商并报备,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
>>机动车连续停车每8小时算一次
车辆实行刷卡出入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出入卡时,可按10元/卡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对临时出入的车辆只能按次收取停车费,不得计时收费。
对于小区内机动车按次收费的,《办法》规定,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对非机动车按次收费的,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物业收费应做到亮证收费并出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制定服务价格依据及制定服务价格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
>>非机动车丢失物业承担一定责任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