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次公证处的记录恐怕很难算得上详细。刘家称承包的鱼塘中养有5000条日本锦鲤和数百只甲鱼,但这些东西均无人登记也无人返还。对于这些疑问,庭审当天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表示,这都是公证的问题,与自己无关。
夏怡是当天负责庭院公证的公证员,她只是确认自己没有登记日本锦鲤,以及日本锦鲤目测达不到数千条,但未解释自己为何没有对日本锦鲤进行公证保全。张鹏峰律师表示,这也许是因为她的任务是公证庭院内的杂物,而鱼可能不算杂物。
此外,《1233公证书》中财产登记的石头部分,只简单地写明不同地区有石头多少块。但具体何种石头,大小品类均无记载。
这次公证的记录手法也很特殊。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吴刚表示,他们的公证实际上是“三位一体”,即拍照、视频和登记造册三项公证工作中,只要有一项涉及某件物品,该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证,而并不需要对每件物品进行一一分类登记造册。
吴刚同时强调,假如视频拍到了某物,后面又对该物品进行了造册清点,那么也不冲突。
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此前据称达成的搬迁补偿价格高达7800万元
除去赔偿,庭审还对整个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
4月27日强拆是否合法最主要的争议,来自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区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28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287号裁决书”)中的“原址”两个字。
这份拆迁执法主要依据的裁决书共有六项裁决内容,其中关系到被申请人刘光嘉夫妇的是第六项,即“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原址”。
这次拆迁涉及的土地共有两块,一是原告刘光嘉夫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二是刘光嘉夫妇在此前承包鱼塘上所建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而宅基地合法有证的面积为407.91平方米,另有388平方米的宅院。这两块土地共用一个门牌号,即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
“原址”究竟是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还是整个潘家34号?这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
2011年12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闵行区房管局的执行申请后,作出了31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执行287号裁决书的第六项,该裁决书并未对第六项的具体内容做阐释。
但在之后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中,第六项裁决主文都被解释为“搬离潘家34号”。
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张鹏峰表示,法院的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都明确写明了对方应该搬离潘家34号。此外,在287号裁决书中,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的“无证房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款”实际上就证明已经对刘家鱼塘范围上的建筑物进行了补偿,“虽然价格比较低,物证房屋40块钱一平米,但拆迁确实是合理的。”
原告代理律师胡炯明表示,法院执行庭作出通知的依据应该是裁定书,而不能做扩大性解释,“区政府机关大院里有一栋违法建筑,能把整个区政府拆了吗?”
此前,刘家一直不愿意搬离的原因即鱼塘上私人博物馆的搬迁价格无法达成一致。287号裁决书中也提到,双方无法对刘家的花卉奇石补偿价格达成一致,因而特别在裁决内容的第五项提到了花卉奇石,即“被申请人宅基地范围内的花卉奇石等搬迁补偿费用由专业估价单位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补偿”。
287号裁决书总计六项裁决内容,均未明确提到宅基地范围外的花卉奇石做何处理。胡炯明表示,“原址”显然就是指刘家的宅基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