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中也提到,执法当天,是由于“强制执行时宅院的现状是:四周以围墙围成一个连成一体的整体宅院,宅院内有房屋,屋中、屋前、屋后分布有赔偿申请人的奇石、花木等所谓藏品”,才将被告的博物馆也予以拆除。
不过在庭审时,“4·27”拆迁现场总指挥阳勇建对“宅基地”的概念提出了一个另类的解释,他表示,在实际拆迁中,宅基地有狭义和广义的概念,这次拆迁中的宅基地概念实际上是广义的宅基地概念,也包括当事人承包的土地。
4月27日拆迁当天,评估公司给整个现场的全损价格为545万元。而此前,啸宇房地产公司的一名代表与刘家签订的意向,仅搬迁补偿价格即达7800万元。这也成为刘家2.89亿元索赔中7800万元的来源。
虽然在庭上张鹏峰否认该代表与啸宇公司有关联,但根据政府拆迁前的风险评估报告,强拆前啸宇公司曾与刘家进行过协商,而当时唯一与刘家联系过的,就只有这名代表。
除去范围问题外,这次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和分户单均存在疑点,但张鹏峰律师在庭上回避了这些内容,他表示,这次庭审主要针对的是拆迁组织人的强制行为是否具有依据,而作为闵行区政府并没有能力去审查拆迁的前置条件是否存在问题。
张鹏峰同时在庭上指出,刘光嘉为城市户口,如何获得宅基地存在疑问。
但据了解,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我国并未禁止城市居民获得宅基地,由于发展经济等原因,此前各地还有鼓励城市居民获得宅基地的一些规定。
原告称家中90%的东西都已经遗失
除7800万元的赔偿外,2.11亿元的藏品财物损失和15项无法估价的物品返还如何认定,成为这次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实际上,具体的赔偿数额曾经有过几次变动,最开始起诉闵行区法院时,起诉标的还是1.2亿元,因为当时刘家认为,家被拆了,但家里值钱的东西应该还在,只是没有返还而已。
张鹏峰在法庭上表示,保管公司曾多次催促当事人领走自己的财物。然而,有据可查的是,直到拆迁半年后的2012年10月19日,啸宇房地产公司才第一次发来通知,要求移交当事人的财物。
直到2013年4月,刘家才获得全部两本公证书的内容,但刘文浩称公证文书与自己记忆中的物品所差甚远,且有两个区域根本没有进行公证登记。2013年9月2日和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曾去保管地就保管物品进行过两次清点,而两次清点的数额略有不同,但清点之后,刘家表示,自己家中90%的东西都已经遗失,并且很多登记在册的东西也都不见了。
这些遗失物品的举证成为一个难题。刘家主要通过两本公证书的财产登记表,以及公证照片和公证视频的截图进行核对。但这些有证据的只是一小部分,仍然有相当多的物品,刘家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强拆的当天存在,比如家中墙壁中的保险箱等。
此外,定价也成为极大难题——很多奇石仅仅被视频扫到,无详细的记录,而石头的价格往往又与外形品质关联性很大。刘文浩表示,对于很多实在无法估算价值的物品,他们要求闵行区政府进行返还而非赔偿。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刘光嘉选择的办法,是在网上呼吁到博物馆参观的人提供照片、视频,同时自己将这些别人提供的照片中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指认,表明是在哪个点的哪个位置。
庭审期间,法官让原告一一指出了有直接证据的物品是依据哪些证据得出,而被告则现场进行了质证。质证中,张鹏峰指认出其中的一些奇石被重复计算,而刘家则认为,这是因为这种石头本身很相似。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部分,原告律师胡炯明认为,由于政府控制了当事人,而物品清单也因强拆遗失,当事人可以说已经穷尽了举证能力。他表示,本案应借鉴此前河南的一项强拆司法判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