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 林)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商洛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提出从今年6月1日起,全市室内和流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规定》共14条,从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职责划分、罚则、生效时间等方面对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你是一个烟民,今后到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影剧院、公共健身场所、商业营业厅等公共场所,甚至乘坐电梯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你都要忍住烟瘾了,否则将会受到处罚。《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实行单位自管与社会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进行确认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禁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进行监督管理。公共场所的不吸烟者,有权要求禁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烟场所的单位执行禁烟规定,有权向市级或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规定》同时要求,禁烟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禁烟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和检查人员,对吸烟的人群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由市或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市级或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在禁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有关管理人员执行禁烟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