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之窗7月6日讯(张玲)7月5日,镇安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王超系湖北省天门市人,在青海西宁市做装修生意。2009年12月24日23时,被告人王超驾驶青B76067"五菱鸿途"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帮其料理生意的父亲王银仿和同在西宁打工的六位老乡,从西宁市南新区上高速路回武汉老家。车行至西安市后,走错路去了汉中市,又从汉中市返回城固县下高速公路走316国道到安康市五里镇前往西安。26日凌晨1时许行至包茂高速柞小段下行线K124+584M处时,由于被告人王超连续26小时驾车,中途未得到充足休息,过度疲劳驾驶,致使车辆撞向行向路右的轮廓标后车辆方向调转,后车门撞向行向路右隔钢板防护栏,翻入高速公路路基下的涵洞口上方,造成其父王银仿当场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超无视国家交通法规,疲劳驾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报警,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