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没有,我们有婚事见证书作证。”邓智权的父亲也说:“这娃,是儿子年前在云南打工时,经人介绍、父母同意,才领回来的。”此时,王小芳站在几个人中间,就像一个布娃娃,眼睛转来转去。
当得知要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时,小芳回到房间,“嘭”的一声关了房门,“你们等一下啊,我要换一下衣服。”
一会儿,小芳开了房门,一件红色的外衣穿在身上。可是,到底是穿床前的这双童鞋还是高跟皮鞋,她犹豫了一下后穿上了高跟皮鞋走出了家门。
荒唐协议
持有买卖收据,男方称婚姻合法
“这就是我们的婚事见证书,还有买媳妇的收据,你看双方都同意呢!”邓智权被带走时,专门从柜子里翻出了三张纸,两张是“男女双方婚事见证书”,一张是“收条”。收条上写有:我陈向东代理收到邓智权交给女方父母亲和女方男方双方介绍费全部共计32000元。代理收款人陈向东、证明人徐世荣,均签名按有手印。
在“男女双方婚事见证书”上,则有男女双方以及双方介绍人、见证人的名字和手印。可是,在这份“协议”的开头,则只有男方邓智权的家庭住址和姓名,而没有女方(小芳)的住址和姓名,是空白。协议共分为六条,一、二为男女方声明;三、四为男女方介绍人声明。时间为2010年元月。
男方介绍人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陈向东。女方介绍人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金厂镇草果湾村陶志发、陶志福。见证书写人为:马关县都龙镇都龙村徐世荣。
邓智权的声明说:本人来云南马关金厂,找到介绍人帮介绍女方成亲,是真诚的,自愿和女方恋爱,看中并爱上女方,无他人包办,自愿将女方带到家乡成亲作为妻子,善待妻子,过好生活,绝不以婚事拐骗女方,违者承担法律责任。
小芳也声明说:我通过介绍人介绍了解并自愿嫁给男方,永远一起生活,本人是自愿的,并取得父母亲一致同意,我本人不会反悔,绝不以婚事诈骗男方钱财……本人请女方介绍人为我担保。
该协议最后声明,这是双方今后婚事的见证依据,谁违反,谁付对方的经济损失。有了这份协议,邓智权一家认为,这就是合法的,不存在买卖的违法行为。
警方查证
56个民族,没有一个属于她
“小芳到我家是媳妇,我们开始生活在一起,大概三个月,因为太小,有时就随便她了。”邓智权在杨斜派出所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说。
小芳说自己是云南人,哪个民族说不清楚,哪年生的也不清楚,好像属猪,家中有两个哥哥,三个姐姐,其中一个哥哥在西安打工,母亲意外死亡,父亲娶了后妈,她从小和婆婆生活在一起。这次卖给邓智权就是由婆婆经手的,钱也在婆婆手里,来时姐姐和姐夫也都来了,自己8岁才上学,上了3年就休学在家,临走时还有几十个同学来相送。
邓智权在审讯中,始终说买小芳是经过她云南父母同意的。民警李东问他是否见过小芳父母?回答说从来没见过,包括小芳有多大也是听别人说的,并签名说敢对法律负责,没有说假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