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注明死亡原因;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