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刘占良)为了加强我市旅馆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馆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旅馆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市政府近日出台旅馆业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饮食以及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酒店、饭店、宾馆、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卫生、药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且符合我市行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经营服务场地要求,客房结构布局合理,净高不得低于2.4米,每个床位所占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地面平整,隔热、隔音、排风、降温设施良好,给水、排水设备设施完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有20间以上出租客房的旅馆,应当增设无障碍设施,使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旅馆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消毒间应当配备饮具(茶杯、口杯、酒杯)专用消毒与存放保洁设施,保洁设施结构应当密闭并易于清洁;储藏间应当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设施。客房内床具、卧具、灯具、桌、椅、床头柜、电话、电视、空调(电扇)、茶具及服务指南等设备齐全、配备充足,保证使用安全。有卫生间的应当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不带卫生间的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间。
《办法》还对旅馆安全、经营管理和制度、旅馆从业人员、业态归类及“冠名”、纠纷处理、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