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刘占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近日提出贯彻行政强制法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平衡行政权力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和一些重要制度,并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强制法,系统把握法律内涵,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充分认识法律实施对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和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抓紧组织开展法制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觉贯彻执行法律。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对行政强制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列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悬挂横幅、摆放展板、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点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为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意见》强调,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商府法发〔2011〕21号)要求,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完成修改程序,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审定后重新发布,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