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任平)在监狱度过了9个春秋,释放还不到一年的刘某,近日又因盗窃、抢夺罪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000元。
刘某是镇安人,2002年曾因抢劫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1年3月,刘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于同年11月至今年2月先后流窜至柞水、山阳、洛南、镇安等地盗窃、抢夺作案,共盗窃作案4次,抢夺作案4次,盗窃现金21000元,抢夺黄金首饰、香烟价值15666元。山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不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