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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城乡低保“十大误区”

走出城乡低保“十大误区”

2015-09-10 08:54:39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误区四:“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丢人的事情;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有本事的表现。”
  城乡低保是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管理、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低保,这毫不丢人;如果是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或是通过托关系、行贿,甚至采取无理取闹、威胁等手段骗取、索取低保,不仅会受到群众的唾弃和社会的鄙视,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不是什么有本事的表现。
  误区五:“一些老百姓认为,能不能吃低保,是由村长、镇长说了算。”
  在农村,有时听到个别老百姓议论:“我没有巴结过村(社区)干部,镇(办)政府里面又没有关系,所以就享受不上低保。”或者说:“村长不给我吃低保。”“镇长不给我吃低保。”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的办理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协助镇(办)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干部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镇(办)政府是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镇(办)政府开展入户调查要达到100%,召开的民主评议会应由镇(办)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5人,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以,镇(办)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镇长在内,都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县(区)民政局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县(区)民政局在审核完镇(办)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并进行30%的入户抽查后,才能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是需要重新组织核查的,县(区)民政局还要安排镇(办)政府重新组织调查审核,必要时要派人参与复核调查。所以说,能否享受低保并不是由村(社区)、镇(办)政府、县(区)民政局的某个人说了算。
  误区六:“个别群众说,我家里有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应该给吃个低保。”
  出现这种说法,说明城乡低保政策在基层还没有宣传到位,一些地方老百姓对城乡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还不清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低保要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享受低保,不是看家里有无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而是看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目前,我市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超过了375元/人/月或2250元/人/年这个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没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低于低保标准线,他们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总而言之,能不能享受低保,一要看户籍状况,二要看家庭收入,三要看家庭财产。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两点:一是低保必须是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的,因此,不能为家庭中某些成员单独申请低保,更不能为了申请低保而故意将家庭中某些成员分户;二是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即使户口分开,也不得将其纳入低保,低保不养不尽义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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