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政人社发﹝2016﹞183号文件精神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这是续2014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后,又一次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类企业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重新划分为八类行业费率,一至八类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行业划分更加精细化,准确化,各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有基础上适当降低。
生育保险阶段性费率执行期满后,全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0.3%的标准,即由原来的0.6%调整为0.3%。
这一举措,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动员企业依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