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有人认为,现在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好,低保标准应大幅度提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低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反映的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求的满足程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也应该逐步提高,但这个标准并非越高越好。标准过高,政府支出压力加大,并且容易产生福利依赖或称之为“养懒汉”,不利于促进就业和生产自救,容易形成新的社会不公,同时也影响其他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则起不到保障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我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以来,全市统一执行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在充分考虑物价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出台。2015年1月,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文件,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75元/人·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由2020元/人·年提高到2250元/人·年,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同时,低保家庭中的八类特困人员享受的分类施保增发的救助金也随之提高。另外,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省民政厅还会启动《陕西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合省财政厅、发改委对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误区二:“一些人认为,低保是给群众办好事,得实惠,所以保障面越大越好;还有一些人认为,评低保容易引发矛盾,保障面应该越小越好。”
应该明确,低保是一种选择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低保既不是保障面越大越好,也不是保障面越小越好。有的地方盲目追求保障面,认为低保是给地方百姓谋福利,只要群众申请,就给予保障,这样就会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保进来,就会出现错保,违背了低保的公平、公正原则;有的地方为了减少地方矛盾,将低保准入条件提得过高,致使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无法受到保障,出现漏保,违背了低保的保基本、兜底线原则,造成这部分困难群众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就是说,保障面过大或过小,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错保”或“漏保”现象的发生。所以,低保政策的实施必须坚持按标施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三:“有人说,我们村(社区)自然条件差,困难群众多,应该多分些低保指标。”
分低保指标,是过去一些地方错误的做法。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只要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都可以按程序申请享受低保。也就是说,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都不会下达低保保障人数的指标。说有指标限制,是有些地方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懂政策,图省事而搪塞百姓的一种错误的说法,也是懒政的表现。一直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始终坚持按标施保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四:“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丢人的事情;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有本事的表现。”
城乡低保是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管理、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低保,这毫不丢人;如果是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或是通过托关系、行贿,甚至采取无理取闹、威胁等手段骗取、索取低保,不仅会受到群众的唾弃和社会的鄙视,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不是什么有本事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