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五:“一些老百姓认为,能不能吃低保,是由村长、镇长说了算。”
在农村,有时听到个别老百姓议论:“我没有巴结过村(社区)干部,镇办政府里面又没有关系,所以就享受不上低保。”或者说:“村长不给我吃低保。”“镇长不给我吃低保。”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的办理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协助镇办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干部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镇办政府是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镇办政府开展入户调查要达到100%,召开的民主评议会应由镇办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5人,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以,镇办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镇长在内,都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县区民政局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县区民政局在审核完镇办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并进行30%的入户抽查后,才能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是需要重新组织核查的,县区民政局还要安排镇办政府重新组织调查审核,必要时要派人参与复核调查。所以说,能否享受低保并不是由村(社区)、镇办政府、县区民政局的某个人说了算。
误区六:“个别群众说,我家里有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应该给吃个低保。”
出现这种说法,说明城乡低保政策在基层还没有宣传到位,一些地方老百姓对城乡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还不清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低保要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享受低保,不是看家里有无老年人(或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等),而是看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目前,我市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超过了375元/人·月或2250元/人·年这个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有的家庭虽然没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下岗职工,但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低于低保标准线,他们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总而言之,能不能享受低保,一要看户籍状况,二要看家庭收入,三要看家庭财产。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两点:一是低保必须是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的,因此,不能为家庭中某些成员单独申请低保,更不能为了申请低保而故意将家庭中某些成员分户;二是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即使户口分开,也不得将其纳入低保,低保不养不尽义务之人。
误区七:“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及其亲属不能吃低保。”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低保面向所有的公民,只要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都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亦不例外。当然,国家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应进行备案登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个别地方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一律不能申请享受低保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转变观念,予以纠正。
误区八:“有人认为,‘政策保’既把好处给了群众,又化解了社会矛盾,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