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 明)妻子张某无故外出八年未归,丈夫杨某多方寻找杳无音信,无奈之下,杨某诉诸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8月4日,山阳法院中村法庭就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29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无嫁妆。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杨艳艳,现年10岁,儿子杨典鸿,现年9岁,均随原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2002年8月,被告张某悄然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为此,原告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未向原告说明缘由而悄然离家出走,至今长达八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两个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