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刘远尧 赵有良)8月26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洛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对其违法所得55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王某在担任洛南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药品货款拨付过程中,多次收受7个药品供应商给予的药品回扣计91.3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3万元,总计92.6万元。另查明王某参加工作以来,各项财产共折合人民币602.582853万元,其中住房四套,价值327.4344万元。除王某家庭合法收入62.309467万元,基金收益8.224453万元,受贿所得92.6万元以外,其价值461.20180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洛南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药品款项拨付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现金,归个人所有;在单位修建办公楼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坦白认罪,积极上缴赃款,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